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5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81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村**街**号之一,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乡街道**村**栋**房。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9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在宝安区**乡街道**附近因电动车刮擦引发争执并打斗。后黄某某、李某丙先后加入,共同对被害人李某乙进行拳打脚踢,致李某乙鼻骨骨折、左侧上颌窦前臂骨折,李某甲、黄某某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期间,李某丙还对在现场劝架的罗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李某甲等人的伤情均为未达轻微伤。
公安机关接报赶到现场,将李某丙、李某甲带回派出所调查。后李某甲去医院进行救治,于当日12时许又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年9月10日21时许,公安机关根据李某甲提供的住址情况,在宝安区**乡**村**栋**房抓获黄某某。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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