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桂检刑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广东省东莞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组**巷**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小区**座**。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俊欣,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古冬冬,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桂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8月7日至9月4日、10月20日至11月24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7月23日至8月6日、10月5日至10月19日)。

桂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李某甲为“五行币”传销组织制作金币的行为对“五行币”传销活动的建立、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桂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桂阳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