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桂检刑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广东省东莞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组**巷**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小区**座**。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俊欣,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古冬冬,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桂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8月7日至9月4日、10月20日至11月24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7月23日至8月6日、10月5日至10月19日)。
桂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李某甲为“五行币”传销组织制作金币的行为对“五行币”传销活动的建立、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桂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桂阳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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