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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眉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街**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6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27日、2020年5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17年8月26日经李某乙推荐并注册成为云联惠会员,此后其缴款999元升级成为云联惠的铂钻会员,开始宣传云联惠商业模式并发展下线人员。2017年11月李某甲与李某乙开始筹建云联惠眉山市东坡区分公司,李某甲向云联惠总公司交款20万元购买了云联惠眉山市东坡区的代理及5倍GP的董事长职务。2018年11月29日经工商注册正式成立眉山市东坡区**科技有限公司,租用办公地点用于对云联惠的宣传、服务云联惠会员及商家工作,开展线下的推广活动,为云联惠在眉山市东坡区的扩大起到了宣传作用,其并享受东坡区范围内云联惠会员、商家消费总额千分之九的白积分作为公司收入。

至今,李某甲在云联惠系统中下线总人数有605个,其中普通会员574个,金钻会员3个,铂钻会员28个,下线层级有7层,提现金额10626.72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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