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碚检刑不诉〔2020〕Z4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身,公民身份号码230506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黑龙江省**市**区**路**号*栋*门。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詹某某(另案处理)自称国家主要领导人恩师,编造“中国梦扶贫保险项目”,宣称该项目是为实现“中国梦”,并向被推荐人承诺:1.缴纳1800元钱加入该项目,购买60年扶贫保险,60年内在医疗、意外、养老等方面享受报销待遇;2.被推荐人缴纳费用参与后再推荐人进来,可以拿三代返利奖励,一代奖励900元,二代奖励300元,三代奖励200元;3.国家会根据每个人贡献,在2020年前给予1000万至2000万不等的奖励;4.每年可以享受免费旅游等,詹某某通过组建微信群向他人介绍项目,使项目通过互联网不断传播。
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经邵某某(另案处理)推荐,缴纳1800元人民币后加入“中国梦扶贫保险项目”,为了获取奖励费用,不断发展下线,并通过微信向他人介绍项目,引诱、发展人员参加,直接发展了一代5人,二代6人,三代50人,三代以上人员1人,先后共计发展62人,涉案金额91300元,非法获利16300元。
2019年9月2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七星地区一出租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户口材料、扣押清单、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居某某、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和同案犯罪嫌疑人李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和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重和审(2020)第141号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5.检查、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李某甲以推荐购买中国梦扶贫保险项目的名义,要求参加者通过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会员数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