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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永检刑不诉〔2020〕Z15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四川省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发区**居委会**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16、9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8月16、10月16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5月以来,以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首控制的**公司通过设立**“联盟商城”网站平台,以消费赠送积分为名,在全国各地公开宣传“消费投资、消费满500元最高收益100%”,“投入16%资金,最高获得6.25倍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透过设置门槛费、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的方式,在全国各地发展大量“大区经理”、“区域经理”、“业务员”等不同层级的市场营运人员,再通过市场营运人员发展大量“商家”和会员加入,按照“公司负责人—大区经理—区域经理—业务员—商家—会员(会员成为商家后又可继续向下发展会员,理论上可无限向下发展)的顺序组成其网络传销多层级关系。刘某某等人利用高额回报为诱饵促使会员申请成为商家并继续向下发展会员,并按相应晋升规则逐层晋升级别,不断壮大组织,牟取暴利,严重危害国家社会经济秩序。

2016年9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经朋友介绍加入**传销组织,成为**“联盟商城”会员。后为谋取利益,李某甲先后用自己的名字及五个手机号码注册了5个会员账户,其中以电话号码1389013****注册的账号从会员晋升为商家、商家业务员、区域经理、大区经理,其管理的区域代理多达40个,涉及下线会员账户共计5434个,其中包括重庆市永川区域经理。2017年3月至6月,李某甲用其妻子谢某某的名字及手机号从**公司申请成为永川区区域代理,并与谢某某、女儿李某乙在永川区二号站租了一间门面,作为其在永川的工作室开展**联盟商城业务,大肆发展会员。以谢某某名字注册的**账号系永川区区域经理,其下线会员账号多达566个。李某甲在该平台中累计获得福分1586798.26,累计消费福元99717.50。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确实、充分地证实李某甲在该传销活动中实施了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的行为,故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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