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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组织卖淫案)(公开版)_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湖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81996********,汉族,高中文化,**国际酒店五楼SPA**,户籍地江西省上高县**乡**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文求,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8日、12月27日、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8年7月21日始,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作为****,伙同许某甲、陈某某协助高某某、李某乙组织卖淫女任某某、许某乙、肖某某等人在**国际酒店五楼SPA以“打飞机”、口交、做爱等方式给不特定的男性提供性服务,并从中牟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查扣的手机等物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依法处理。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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