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4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乡**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对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妮文,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2019年10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7日、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1日、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10月16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
本院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5082号起诉书认定: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18年5月份开始接手经营佛山市南海区**沐足店,后由于经营不善,李某甲于2018年6月份将该店以人民币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严某某(另案处理)经营。因严某某资金不足就每月从该店营业额中分期还给李某甲人民币1万元转让款,严某某以每月人民币4千元工资聘请李某甲在该沐足店负责营业额的收款、发工资和缴交房租、水电费等工作。严某某在经营过程中因亏本从2018年9月起至2019年2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组织马某某、朱某甲等七名卖淫女在店内进行卖淫活动。严某某负责制定卖淫项目、收费标准、技师管理制度等,统计收入、考勤等全面的管理工作;聘请李某乙(另案处理)为主管,负责协助严某某参与管理沐足店的全面管理工作,参与安排工作人员、管理卖淫女、向嫖客介绍卖淫服务内容、开具卖淫服务项目卡、安排卖淫女上钟及组织工作人员和卖淫女开会等;聘请卢某某、杨某甲(二人均另案处理)为部长,负责接待嫖客、向嫖客介绍卖淫服务内容、开具卖淫服务项目卡、安排卖淫女上钟等;聘请朱某乙(另案处理)负责培训新入职卖淫人员,定期培训全部卖淫人员,统一卖淫人员的服务流程和手法等;聘请赵某某(另案处理)为前台收银员和为卖淫人员通风报信逃避政府部门检查。严某某、李某甲组织卖淫经营期间每月非法收入约人民币6万元,共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8万元到9万元。
2019年2月20日凌晨1时许,民警对**沐足店进行查处,现场抓获李某乙、卢某某、杨某甲、朱某乙等工作人员,在按摩房内抓获正在实施卖淫嫖娼的马某某、杨某乙、植某某等卖淫嫖娼人员,在现场起获客流统计表、工资表、消费卡等书证。
2019年4月13日0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敦厚村一公路边抓获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同年4月18日19时许,严某某主动到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罗村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起诉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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