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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组织卖淫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19〕5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7月2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6月10日、8月2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3日、7月11、9月24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酒店承租了一至四楼投资建设KTV。同年12月6日登记注册了“佛山市**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TV”),同年12月11日开始营业。期间,陈某甲聘请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另案处理),担任法人代表。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KTV担任总经理(又称“行政总监”),负责全面管理;张某乙负责**KTV的后勤采购及财务管理,用张某乙的个人银行账户作为**KTV的公司账户。为提高公司效益,陈某甲、吴某某通过招募坐台女在**KTV进行有偿陪侍及出钟卖淫。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在**KTV担任营销部经理(又称“营销部总监”),下属有犯罪嫌疑人付某某、唐某某、董某某、黄某甲、严某某担任营销部部长,营销部人员负责订房,带坐台女供客人挑选,并在坐台女的坐台费和出钟卖淫费中分成。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另案处理)担任商务部经理,下属有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姚某某、何某甲、宁某某担任商务部部长(俗称“妈咪”),商务部人员负责订房,带坐台女供客人挑选,并在坐台女的坐台费和出钟卖淫费中分成。犯罪嫌疑人周某甲担任楼面部经理,下属有周某乙、余某某、罗某某任楼面部长,负责房间的服务和结账。犯罪嫌疑人刘某乙(另案处理)担任公主部经理,下属有曹某某、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担任公主部部长,负责房间卫生等服务性工作。期间,**KTV将其四楼的**号房设为坐台女的休息室,严某某、余某某先后在该房内负责登记、管理房内的坐台女。

2019年1月12日,**KTV被公安机关查获,抓获坐台女12人,嫖客2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但李某甲涉嫌犯罪的情节轻微,且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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