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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职位侵占案)(公开版)_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杨陵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村,现住杨陵区植物所家属院**楼,原杨凌****家具有限公司总经理。2020年4月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2015年被杨凌****家具有限公司聘为公司业务主管,2016年3月担任销售总监,2017年初到2018年10月担任主管销售总经理。2018年8月5日杨凌****家具有限公司与杨凌**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杨凌****家具有限公司向杨凌**设备有限公司供货1000套课桌凳,贷款为194940元。因杨凌****家具有限公司欠李某甲儿子李某乙30余万元欠款,原法人丁某某、李某甲、与杨凌****有限公司经理麻某某约定,由麻某某向李某甲出一张194940元借据,待课桌凳全部供货到位、质量验收合格后,麻某某支付货款并收回借据。后杨凌****家具有限公司向杨凌**设备有限公司实际供货价值160452元的课桌凳。

后杨凌****家具有限公司未归还欠李某乙的欠款,李某乙于2019年2月起诉至杨陵区人民法院,后法院判决杨凌****家具有限公司、原法人丁某某、变更后的法人丁某某的妻子赵某某支付李某乙31万元,并执行到位。

2019年5月13日,丁某某、赵某某与李某甲达成协议,约定将杨凌****家具有限公司与西安长安区黄良**车辆厂签订的价值44100元的垃圾桶合同转让给李某甲,作为偿还所欠李某甲的工资、提成费用。

2019年12月17日,麻某某向李某甲支付160452元课桌凳的货款。李某甲收到货款后,未交给杨凌****家具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3日,赵某某向李某甲索要麻某某支付的货款未果后,便以李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报案,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李某甲配合调查取证、如实供述,并于2020年4月8日退还侵占货款160452元,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9日将被侵占货款退还赵某某。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微,在案发后已退还侵占资金,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杨陵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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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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