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区,住乌审旗**镇**村。因涉嫌犯有贪污罪,经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4月10日被乌审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14年11月份至2016年3月份,**公司**大队沙卡车驾驶员刘某甲、刘某乙、李某乙、刘某丙、缪某某、焦某某、刘某丁、陈某某等8人伙同康某甲、康某乙、李某甲私自倒卖国有财产,涉嫌职务侵占罪。李某甲帮助康某甲共倒卖了40100元的甲醇,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6万元,李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院认为李某甲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于2019年12月25日决定对李某甲撤回起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