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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职务侵占案)_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汉族,195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54********,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行政村**自然村**号,住镇原县****社区********单元****1998年至2006年、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任镇原县**行政村**自然村村长。2017年8月11日因赌博被镇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本案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被镇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裴富毅,甘肃达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999年经镇原县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村**自然村在本组集体土地上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修建村民住宅89套,该工程由**自然村时任村长李某甲负责。住宅建成以后,余下一处约30平方米的地块,西街村用集体资金在该处修建一间29.21平方米的集体办公用房,支付工队建设费用9500元,2001年6月,李某甲私自以11800元将该集体办公用房出售给其妹夫李某乙,**行政村时任村主任张某甲在房屋买卖协议上以监证人的身份签字认可,并加盖村委会公章。2002年,李某乙又将该办公用房退还给李某甲,李某甲分两次退还李某乙11800元。此后该办公用房为李某甲占有使用。2018年7月,李某甲将11800元上缴至**行政村账内。2015年12月,镇原县县城**棚户区改造,该办公用房位于征拆范围。李某甲将该办公用房上报至自己名下,通过个人银行账户领取各类补偿款65245元(室内外附属物补偿13345元,简装费18000元,搬迁费3000元,临时过渡安置费900元,签约奖、交房奖、片区奖10000元)。同时,按照农户住宅征拆后予以安置相关政策规定,李某甲又在县城**小区无偿取得国家安置楼房60平方米,位于镇原县**路**号**栋**单元**层**室。依据拆迁评估价1550元/平方米,价值93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及自行侦查,查明李某甲于1998年至2006年担任镇原县**行政村**自然村村长期间,镇原县人民政府于1999年决定在**行政村**自然村本组集体土地上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修建村民住宅89套,该工程由**自然村时任村长李某甲负责。住宅建成以后,余下一处约30平方米的地块,西街村用集体资金在该处修建一间29.21平方米的集体办公用房,支付工队建设费用9500元。2001年6月,为支付工程费用,莲池行政村村委班子成员慕某甲、张某甲、任某某、张某乙召开会议,在未召开村民会议情况下同意李某甲提议,将**集体办公用房以11800元价格转让给李某乙,所得的价款用于支付村修建**集体农庄所欠的工程款。2001年6月28日,**自然村与李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行政村时任村主任张某甲在房屋买卖协议上以监证人的身份签字认可,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2002年,李某乙以购买的办公用房会和村民闹矛盾为由将房屋退还给李某甲,李某甲于2006年、2009年分两次给李某乙11800元房款,此后该办公用房为李某甲占有使用。2018年7月,**行政村村支书慕某乙在得知李某甲将房屋从李某乙处购买的情况后,督促李某甲于2018年7月5日将李某甲在2001年6月接收李某乙11800元房款的收款票据存入**行政村账内。

2015年12月,镇原县**棚户区改造,该办公用房位于征拆范围。李某甲将该办公用房上报至自己名下,2015年11月16日镇原县人民政府发布《镇原县棚户区(城区)第二批房屋征拆公告》,李某甲所占有的办公用房在**拆迁点范围,公告发布群众无人提出异议后,镇原县人民政府成立工作组,委派县石油开发协调管理办公室与李某甲洽谈征拆事宜,2015年12月9日,原镇原县国土资源局与李某甲达成《镇原县棚户区(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确定安置赔偿标准。李某甲甘肃银行623182010102346****账户分别于2016年5月11日、2016年8月8日、2017年7月6日领取2015年棚户区改造征拆补偿款29007元、5338元、30900元,合计65245元(即室内外附属物补偿13345元,简装费18000元,搬迁费3000元,临时过渡安置费900元,签约奖、交房奖、片区奖各10000元)。同时,按照农户住宅征拆后予以安置相关政策规定,李某甲又在**小区无偿取得国家安置楼房60平方米,位于镇原县**路**号**栋**单元**层**室。依据拆迁评估价1550元/平方米,价值93000元。

中共镇原县纪委办公室在掌握李某甲涉嫌犯罪线索后,于2019年9 月4 日向镇原县公安局移交问题线索,李某甲于2019年9月29日将涉案158245元上缴中国共产党镇原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账户。镇原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3日以职务侵占罪对李某甲立案侦查。

本院审查后认为镇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某甲在2002年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否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是否合法合规取得集体房屋所有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5年**自然村房屋征迁的过程中,李某甲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将房屋报至自己名下参与征迁的证据不足。综合本案现有证据,不能指控李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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