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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新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08月17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甲、陈某甲夫妇因水管接水的问题与邻居李某乙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扭打在一起,三人体表不同程度受伤,其中陈某甲额头破皮出血。李某甲回家后不服气,便拨打其妻弟陈某乙(立案侦查中)电话,在电话中要求其喊人过来,陈某乙接到电话后,便立即电话联系刘某甲(已起诉)、“楠哥”(在逃)、“小武”(在逃)等社会闲散人员,约定在太芝庙扶锡加油站见面。L8时40分许,陈某乙与妻子谢某甲、刘某甲、“楠哥”、“小武”等七八个人在新邵县太芝庙镇扶锡加油站会合后分别乘坐湘E1****、湘E1****两台小车赶往**镇**村李某甲家。

18时50分许,陈某乙、刘某甲等十余人到陈某甲家后,陈某乙堂等人看到殴打其姐姐的李某乙及其家人在李某乙家前面坪里,陈某乙、刘某甲等人走到李某乙身边便开始对其拳打脚踢,李某乙被打后在地上捡起两把管钳反抗。随后陈某乙从地上捡起木棍对李某乙实施殴打;其余人员也上前对李某乙及其家人实施殴打。打斗一段时间后,刘某甲跑到一边捡起一边锄头冲上打架现场,被旁边的村民及时劝开。经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诊断,李某乙多出软组织挫伤:经太芝庙卫生院诊断:李某乙父亲李某丙左耳廓后穿刺伤;李某乙母亲谢某乙右后肋部软组织挫伤;围观的刘某乙面部软组织伤、左手背挫伤。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证明李某甲要求陈某乙纠集人员以及参与打斗的证据不充分,有证据证明李某甲参与劝架,新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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