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樟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李某乙,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街道**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2年9月30日被宜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两年(所外执行),2019年12月26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樟树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0年9月23日上午,杨某甲带着朋友“华华”到张家山马棱村赌场内赌博,因“华华”赌假被赌场内护场子的雷某某(另案处理)发现,詹某某要把赌假“华华”带走,因雷某某等人不同意,詹某某等人就打了雷某某。雷某某被打后邀集周某某(另案处理)、杨某乙(另案处理)、杨某丙(另案处理)、甘某甲(另案处理)、甘某乙(另案处理)、黄某某(已死亡)等八人打了詹某某,事后罗某某 (另案处理)这方纠集詹某某、杨某丁、杨某甲、杨某戊、陈某甲、陈某乙、李某甲、李某乙、邹某某和樟树街来的“春兰八怪”“十六虎”,一共四十余人携带了猎枪、短铳、刀、棍等凶器准备去报仇。到了中午二点多钟,詹某某一伙人依约来到河堤后与曾某某一方的人双方发生混战,互相对射,互扔自制燃烧瓶和砖头,在互相对射的过程中,双方都有人受枪伤,曾某某、罗某某 将各自双方受伤人员带去治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樟树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立案后逃避侦查的证据不足,难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追诉时效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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