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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聚众斗殴案)_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村**组**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街道**小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周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因琐事对冷某某不满,2020年4月26日21时,周某某将冷某某约出后伙同他人对冷某某实施殴打。汤某甲(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得知冷某某被周某某等人殴打后,便找周某某等人商量处理冷某某被打一事。2020年4月27日,在周某某和汤某甲和谈后,汤某甲因电话中语言冲突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周某某朋友)发生矛盾,随后,双方邀约到仁怀市会展中心处理矛盾。双方赶到会展中心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用脚踢了汤某甲一脚,后双方准备请中间人说和未果。2020年4月28日,汤某乙获知其弟汤某甲被打后,邀约了杨某甲、罗某甲、王某某(未到案)等人,周某某亦邀约了李某甲、汪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杨某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张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罗某乙(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因李某甲在解放广场有朋友可以邀约,便向周某某提出将对方邀约到解放广场,后双方约定在仁怀市**广场**号公馆处打架。在解放广场处一号公馆附近,汤某乙等人发现周某某一方人员后,便将杨某乙、周某某拉到仁怀市天浪网吧下排的巷道中,汤某乙、罗某甲、杨某甲等人对周某某、杨某乙实施殴打,在殴打过程中,杨某乙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西瓜刀对汤某乙、罗某甲、杨某甲等人进行挥砍,罗某甲、杨某甲、王某某等人见状,也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砍向杨某乙,造成杨某乙背部、颈部、腿部不同程度受伤。李某甲在前往邀约地点过程中,双方已结束殴斗。斗殴过程中,汤某乙脸部、鼻子被杨某乙砍伤。经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乙背部正中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后颈部、左腰背部、左膝部所受损伤分别评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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