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2001********,汉族,群众,**,职专在读,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村**排**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19年4月5日,受郑**(另案处理)纠集,伙同张某甲、李某乙、薄某某、吴某某等人,因琐事与张某乙(另案处理)及其纠集的王某某、张某一、刘某某、张某二、甄某一、甄某二等人发生争执,为逞强争霸双方约定斗殴,后在天津市武清区河北屯镇中心小学门前双方发生殴斗,致张某乙、郑某某、吴某某受伤,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郑某某、张某乙、吴某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参与斗殴的双方人员已互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卢某某、裴某某等人证言;
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文证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书;
3.谅解书等书证;
4.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及同案犯张某甲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已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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