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沛检未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99********,汉族,初中,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号。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月9日、2019年3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9日、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2019年5月1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6日,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和李某甲(穿睡衣)一起在张双楼矿校玩时见到了苏某某,苏某某骂了杜某某几句,因为之前就和苏某某发生过口角,杜某某便和李某甲说这个人得挨揍,李某甲说那就揍。第二天即11月17日中午,杜某某给张某甲(未满十六周岁)发QQ消息,将苏某某骂自己的事情告诉张某甲,喊着张某甲一起去张双楼矿校揍苏某某,张某甲表示同意。后杜某某在中午一点多骑着电动三轮车去安国找李某甲,两人一起去安国湿地接张某乙(未满十六周岁),喊着他帮忙揍苏某某,随后三人一起到安国镇上的牛网咖去找张某甲,但张某甲不在,杜某某又打电话联系李某乙(未满十六周岁),李某乙来到网吧后杜某某告诉他让其帮忙打架的事。紧接着杜某某继续联系张某甲,在安国镇汉源小区见到张某甲,和张某甲在一起的有张某丙、李某丙(均未满十六周岁),几人一起和杜某某等人去了张双楼矿校,杜某某告诉他们说:骂我的人穿银色衣服,单揍他,如果对方人敢上来帮忙,谁帮就一起揍。下午四点左右,学校放学,刘某某走出校门口,杜某某说这个人也骂过他,于是张某甲就遂拽着刘某某到矿校旁边的幼儿园门口,张某甲踹了刘某某一脚,李某乙用拳头捶了刘某某的头,然后对方的人就过来了。李某甲当时走在最后,跟着张某甲等人走到幼儿园附近,看到张某甲已经和对方打起来,遂上去跟对方的人打,李某甲上去打的时候对方有一个胖乎的人来拽他,于是李某甲就对这个胖乎的人拳打脚踢,整个打架的过程持续约有2分钟,之后李某甲等人离开。
李某甲打的人有高某某、张某丁,高某某未受伤,张某丁头皮血肿、头部外伤、多处挫伤,该伤系张某甲、李某甲造成,有张某丁、高某某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被害人均表示不做伤情鉴定。
案发后,李某甲与唐某某、张某丁、燕某某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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