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公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8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号, 住湖北省荆州市**镇**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12月2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8时许,李某丁和李某丙、被害人李某乙在公安县**镇**园区**工地B1区施工,李某丁在B2工区拿了两根钢管被发现。沈某甲(B2工区包工头)得知此事后到B1 区与李某丁、李某丙二人发生肢体冲突,被安全员劝开。沈某甲打电话叫甘某某喊人,甘某某邀约沈某乙、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沈某乙告诉了李某甲邀约多名工人,陆续赶到现场。沈某甲指着李某丙说“打死他,出事我负责”。刘某某、李某甲、邓某某、沈某乙上前殴打李某丙,伍某某、彭某某殴打阻拦的李某丁、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伍某某、邓某某、彭某某持有在现场捡拾的钢材。李某丙持角铁将李某甲头部打伤,李某丁持角铁将刘某某头部打伤,李某丁、李某丙、李某乙被打伤。经鉴定李某甲为重伤二级,刘某某为轻伤二级,李某丁、李某丙、李某乙为轻微伤。2019年12月2日,李某甲投案。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身、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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