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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聚众斗殴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2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乡**村**组,现住贵阳市花溪区**街道**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李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0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件需要,本院于2020年2月5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5日将案件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3日,刘某某(另案处理)与李某乙(另案处理)因购买二手车发生纠纷,双方约定到本市云岩区后坝进行谈判。李某乙邀约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等人到现场进行助威,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明知双方可能发生打斗仍前往现场。到达后坝后,双方协商未果并发生多人械斗,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发生械斗时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李某甲系初犯、偶犯,未实际持械参与打斗,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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