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虚假诉讼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永检刑不诉〔2020〕Z1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市永川区**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重庆市永川区**大道中段**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10月26日、2019年4月25日先后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 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于2020年5月25日、2020年7月28日两次退回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8月28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4月至12月期间,重庆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合川区渔源水库病害枢纽除险加固工程劳务全部发包给陈某某,该工程完工后,陈某某因劳务费用的问题与重庆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生纠纷并上诉至合川区人民法院,在合川区人民法院尚未对该案件作出判决之前陈某某主动撤诉,冯某某(法律工作者)向陈某某提出虚构陈某某拖欠农民工劳务费由农民工来起诉陈某某,由重庆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陈某某拖欠农民工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陈某某同意后,二人伪造了劳务用工人员身份及工资表、欠条等证据,陈某某指使在渔源水库病害枢纽除险加固工程做劳务期间手下三名工人刘某某、蒋某某、李某乙,要求该三人代表石匠、木匠、泥水匠班组对陈某某提起虚假诉讼,并且传授三人如何在法庭上虚构陈某某欠该三人及班组劳务费用总计八十余万元的事实。冯某某联系了永川区南大街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李某甲,让李某甲担任刘某某、蒋某某、李某乙三人的诉讼代理人,李某甲在明知该案为虚假诉讼的情况下依然担任刘某某、蒋某某、李某乙三人的诉讼代理人帮助陈某某等人进行虚假诉讼。2015年6月8日,刘某某、蒋某某、李某乙在永川区朱沱法庭以虚假事实对陈某某和重庆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他人通谋并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事实,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