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31986********,汉族,大学文化,绍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嵊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8年7月,因绍兴**有限公司进项税抵扣不足,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通过联系他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用的方式取得杭州**贸易有限公司等11个单位虚开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980000元,税额合计141287.91元。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持该些发票到绍兴市上虞区税务部门进行抵扣。
本院认为,李某甲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甲系自首、初犯,已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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