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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板材厂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区,住临沂市**区**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15年至2018年间,通过安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从连云港市**面粉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471510元,税额共计277945元,并已抵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部退出非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东海县公安局扣押的涉案款项应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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