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2251998********,汉族,大专文化,住山西省浑源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代办高额度信用卡为名,通过快手等网络平台发布信息,后以收取包装费、资料费、刷流水费等名义骗取李某乙人民币368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已退赔李某乙人民币37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属自首,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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