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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乡**村**号。涉嫌诈骗罪,于202042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到2019年3月,李某甲以帮助沈某甲之子佘某某到东海**中学上学为由,骗取沈某甲人民币18000元。

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沈某甲人民币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宣某某、李某乙、沈某乙证言。

3.被害人沈某甲陈述。

4.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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