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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山县**村**号,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园**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间,张某甲、孙某某、赵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预谋构建虚假电商平台骗取钱财,为实施诈骗招募了王某甲、邹某某、赵某乙、杨某某、王某乙、魏某某、谭某某、李某乙、刘某某、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组成了以张某甲、孙某某为首要分子、赵某甲为总监、王某甲为部门主管、邹某某、赵某乙、杨某某、王某乙、魏某某、谭某某、李某乙、刘某某、张某乙为业务员的犯罪集团。该集团成员使用手机注册微信,冒充老年人加入到大量投资类微信群中,通过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与群内不特定人员聊天,待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便以“振兴民族大业”、“扶贫”等话术,编造支付500至3000元人民币可得到十倍返利的谎言,对姜某某、闫某某、朱某某等1214名被害人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共计1825300元。

2020年4月初,为了提高效率,张某甲、孙某某预谋成立“养号组”,由该部门人员注册微信,冒充老年人加入投资类微信群中,通过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与群内不特定人员聊天,一个月后将取得信任的被害人微信交给该犯罪集团内的其他成员实施诈骗。2020年4月上旬,孙某某先后招募了庄某某、陈某某、崔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并安排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主持“养号组”的工作。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明知上述情况,仍组织庄某某、陈某某、崔某某等人冒充老年人使用微信添加好友聊天。2020年4月21日由于该犯罪集团成员被公安机关抓获,该“养号组”所添加的微信好友尚未实际交付给集团内的其他成员用于诈骗。

2020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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