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刑不诉〔2020〕Z8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奉节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李某乙(另案处理)在奉节县**乡**村**组乡村公路硬化工程工地上务工时受伤,后被送到重庆市渝东骨科医院进行治疗。治疗期间,李某乙为了能够使用医疗保险卡报销医疗费用,遂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二人系父子关系)商议后,向医生隐瞒了李某乙系务工时受伤的事实,谎称其是在自己家里干活被石头砸伤。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李某乙使用医疗保险卡通过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21516元。
2019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被奉节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7月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将人民币21516元退回给奉节县财政局合作医疗账户和重庆市渝东骨科医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就诊费用结算表、调取证据通知书、建档立卡贫困农户信息、调取证据清单、奉节县医疗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相关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汇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丙、李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5.指认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其犯罪情节较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积极认罪、悔罪,已退还全部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附:相关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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