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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19〕6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6月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 4月28日至2019年5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4月29日)。

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9月底,吴某某(另案处理)为发起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李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以天鹅乐网络游戏平台拉人投资,后天鹅乐网络平台于2018年4月份关闭,导致数十名投资人投入的资金无法提现,涉案金额达数十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天鹅乐”游戏的运行方式是否涉嫌违法犯罪,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有虚构事实的行为;也不能证实李某甲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被害人财物。故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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