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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安达市**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安达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岳某某通过于某某于2017年8月15日在李某甲处花了48000元钱购买一辆比亚迪牌速瑞轿车(车牌:黑M****8),并且与车主李某甲签署了车辆买卖协议,岳某某要求给车过户,因车上有贷款,车大照没在李某甲手里,李某甲隐瞒车上有贷款的事实,想用卖车款偿还贷款后再给岳某某过户,并与岳某某商量等过几天再给车过户,岳某某同意,并扣押2000元钱,等车过户以后再将2000元钱还给李某甲,然后岳某某将车辆开走,于某某从李某甲手里将卖车款借走4万元钱。2018年1月份,因车辆贷款还不上,李某甲谎称借车去大庆车友会搞活动,从岳某某手里把车骗出来,又到大庆贷款公司办理续贷手续,期限为12个月。2018年10月份某天晚上,岳某某将该车停放在楼下被盗,在停车的位置发现一张纸条,纸条上有个联系方式,岳就给这个号打电话,对方说:“是大庆贷款公司的,因该车拖欠贷款,公司已将车拖回。”岳某某发现该车有贷款以后,给李某甲的丈夫李某乙打电话,李某乙说车上有贷款,李某乙和岳某某协商把岳某某买车的45000元钱给岳退回,李某乙给岳某某出具欠条,于某某给做的担保,后通过于某某给岳某某退回20000元钱,还差25000元没有退还,岳某某多次找李某乙要钱未果后报案至安达市公安局,报案后,李某甲将所欠25000元还给岳某某,并取得岳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客观上虽然实施了欺骗行为,但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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