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区检刑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222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小区**栋**室(户籍地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李某甲将本人在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发票(金额为124153.01元,已在昆明报销103422.9元)伪造成未报销的发票后交给妻子谭某某。谭某某使用李某甲的微信联系身在宿迁的李某乙,并将申请报销的相关材料邮寄给李某乙。由李某乙到宿迁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递交申请报销材料,申请报销过程中被工作人员发现该发票已报销而未遂。按照宿迁市基本医保政策核算,该124153.01元发票可以报销92144.55元。
另查明,李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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