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百右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70********,壮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路**号,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社**。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5月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甲虚构右江区国家税务局新建办公大楼即将竣工,准备招投标进行装修,办公大楼的具体事宜由他运作的事实,以让被害人何某某交招投标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因此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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