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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曾用名,李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9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四川省资中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街**号。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19年9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20年3月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十五日。

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 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利用其在本市新都区大丰保利城2 期开设的“益生堂大药房”作掩护,以提高药房业务流水为名,向罗某某、蹇某某、叶某某、陈某甲、徐某甲、田某某、张某甲、夏某某、杨某某、陈某乙、徐某乙、张某乙、李某乙、刘某某等十余名群众“借款”,并将所骗款项用于网络赌博。共骗取钱款五十七万余元。

经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认定李某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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