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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82001********,汉族,在校大学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组,住北京市****号楼****,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15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3月23日本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国军,湖南火龙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日至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利用他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通过在闲鱼APP平台上发布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非接触式骗取被害人赵某某、孙某某、陈某甲、郑某某、李某乙、廖某某、杨某某、陈某乙、李某丙等人定金共计人民币5180元。

案发后,李某甲于2020年2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3月3日退赔人民币6130元到公安机关。经济损失较大的被害人赵某某、陈某甲等人已得到全部退赔,大部分被害人均表示愿意谅解李某甲。李某甲除了对自己的行为认罪悔罪外,愿意配合检察机关以案说法,承担向社会义务普法责任。经社会调查,李某甲系大学在校一年级学生,在校表现一贯良好,多次获得学校奖金奖励。李某甲就读的学校、所在村委希望检察机关对李某甲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系初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赔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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