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靖远县**乡**村**社**号,住甘肃省景泰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租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网上与被害人柴某某相识后,李某甲在与柴某某微信聊天中,谎称自己单身,名为“李某乙”,柴某某信以为真,提出与李某甲网恋。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先后以买手机、见家长为由,向柴某某索要钱款,累计骗取柴某某3525.74元。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将骗得的钱款用于平时生活花销。2020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得知柴某某向景泰县公安局报案后,向柴某某退还人民币200元并到景泰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景泰县公安局扣押的李某甲华为Honor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随案备查。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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