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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刑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海南省儋州市**花园**区**幢**室。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2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3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羊某某在海南省儋州市以“冒充客服做贷款”的方式实施诈骗,诈骗被害人赵某某、毛某某、段某某、沈某某、杨某某、王某甲、李某乙、王某乙、吴某某,共计人民币161297元;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明知道羊某某实施诈骗活动,仍为其提供车辆接送羊某某实施诈骗活动,从中获利二、三千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认定的李某甲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为获取利益为他人提供车辆接送等帮助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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