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7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小区。2012年10月19日因赌博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同年2月30日补查重报。

沂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4月份到2012年8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自称能够为张某甲、高某某、张某乙、李某乙等人托关系找人处理其所犯罪行,不用进监狱,多次骗取张某甲、高某某等人钱财,共诈骗现金6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沂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或隐瞒事实等欺骗行为致使张某甲等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以及涉案资金最终去向等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