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李某乙(另案处理)合作在快手直播平台上做直播,李某乙为主播,李某甲为助理。2019年9月至10月,李某乙通过平台找到经常在直播间刷礼物的被害人王某某,李某乙、李某甲以微信暧昧聊天的方式与王某某建立虚假的男女朋友关系,并以买电瓶车、交房租、购买飞机票互相看望等虚假理由,从王某某处骗取款项19000余元,后二人瓜分赃款。2019年11月20日,李某甲被抓获归案。
现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已向被害人王某某赔偿相应损失,获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从犯,并具有坦白的情节,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