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市,住广东省茂名市**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4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甲在保亭县承接李某乙的纱窗安装业务时认识胡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王某某便让李某甲给其二人的住房安装纱窗。李某甲因在网上贷款较多,无力偿还贷款并已逾期,此时已无资金投入承接安装纱窗业务的能力,但李某甲隐瞒该事实,与胡某某、王某某商定安装纱窗事宜。2018年11月17日,胡某某支付李某甲2000元订金。2018年11月20日,王某某支付李某甲4000元订金。李某甲在收到上述6000元的款项后,未给胡某某、王某某安装纱窗,于2018年11月底将手机关机,回其广东老家后更换了手机号码。胡某某、王某某于是报案,李某甲于2019年2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甲归案后,退还全部诈骗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还全部诈骗赃款、取得被害人等谅解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亭县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王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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