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号,住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9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退回临湘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承包五塘路的工程为由,于2018年9月20日从受害人周某某处骗取2000元现金,后又通过周某某为中间人以承包五尖山的工程需要进材料为由,于2018年10月18日骗取李某乙2万元现金。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弟弟李某丙赔偿了被害人两万九千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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