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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6********,汉族,中专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住**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8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刘元,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24日期间,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郑某某(以上人员均已移送审查起诉)、谢某丁(在逃)、江某某(在逃)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手机建立“恒星传媒”为名义的微信群并定期在该微信群内发布虚假信息推广为手段,以兼职发放工资、虚假的“小黄人共享单车”项目进行投资返利为诱饵,诱使受害人蒋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曾某某(均为安化县人)等人交纳押金、项目投资款后,采取集中剔除群员并解散微信群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资金。其中谢某乙、谢某丁负责管理微信群,每天定期在群里发布虚假信息和发放工资,谢某甲负责所骗取的资金管理,谢某丙、郑某某、李某甲、江某某负责用微信拉人头进微信。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负责驾驶交通工具,该团伙诈骗涉案金额共计达300余万元,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获利1万元。

2019年6月至7月26日,李某甲、谢某甲、郑某某等人,以虚假信息推广兼职发放工资创建了“时光传媒”为名义的微信群,在继续实施新的诈骗行为过程中,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民警即时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有为“恒星传媒”微信拉人头进微信群进行电信诈骗的事实存在。且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负责驾驶交通工具时,对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郑某某、谢某丁、江某某实施的电信诈骗其主观明知证据不足。另被不起诉人李某甲2019年6月至7月参与以“时光传媒”和“利诺光伏”名义实施的电信诈骗证据不足。故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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