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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诉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身份证号码4409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号。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2020年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1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17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下旬的一天,李某乙(不起诉)带着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李某丙来到梁某某的湛江市**陶瓷原料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坡头区**镇**村大岭尾)找陈某某聊天,李某乙在聊天过程中将李某丁因犯罪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事情告知陈某某,并透露了李某甲认识广东省公安厅领导,可以通过该领导解决陈某某的丈夫李某丁(李某丁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网上追逃)被警方通缉一事,随后李某乙及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两人向陈某某保证,只需陈某某支付人民币100万元便能解决李某丁被通缉的事情,如不能办妥便全额退款。陈某某在李某乙、李某甲两人的再三保证下信以为真,便分三次汇了人民币70万元到李某甲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户名:李某丙,账户号:6228481176449337978);2017年6月2日,陈某某向梁某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并让梁某某直接汇进李某丙的农行账户:6228481176449337978;2017年6月29日,陈某某向梁某某再次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让梁某某直接汇进李某丙的农行账户:6228481176449337978;2017年8月19日,陈某某向周某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让周某某直接汇进李某丙农行账户:6228481176449337978。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丙三人收到陈某某的70万元后大肆挥霍,期间陈某某多次询问两人事情进展,均被李某乙、李某甲两人以办理中为由搪塞,直至无法掩盖谎言后三人便携款外逃。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等人为求骗取他人财物,有预谋的编造虚假事实,最终成功合谋骗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70万元整,本案诈骗金额特别巨大且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到案拒不交代,无认罪、认罚情节亦未主动赔偿本案被害人所受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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