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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连云港市电视台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8月1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2月20日退回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3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0年至2015年12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虚构加盟必胜客、肯德基的事实,多次从被害人刘某某处骗取投资款共计372.9万元,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该项目分红名义转账汇款149.76万元给被害人刘某某。2015年12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为进一步实施诈骗,交给刘某某一份肯德基的收款说明,称需继续缴纳肯德基购置费276万元(2016年3月底,因被刘某某识破而未实际交付)。

2.2010年至2016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虚构连云港电视台装修、益海粮油刨田工程的事实,多次从被害人刘某某处骗取投资款共计207.41万元。

以上款项均被李某甲以赌博、日常消费等方式挥霍掉。

2016年3月底,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被发现,因被害人刘某某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为表姐弟关系,与李某甲家人协商归还被骗金额,约定归还414万元就不追究李某甲的法律责任(经调取相关流水及被害人刘某某提供的相关转账记录,被害人刘某某实际被骗金额为385.93万元)。立案前,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归还被害人刘某某被骗金额239.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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