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19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至4月1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受何某某(另案处理)邀约,与何某某、李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重庆市綦江区等地采取“猜胡豆”和“猜硬币”的方式,通过控制胡豆数量或者硬币有无的方式控制输赢,骗取四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5100元。其中,何某某等人具体负责坐庄操作诈骗工具,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伙同他人在诈骗环节中负责假扮围观群众,诱骗被害人参与诈骗。
具体诈骗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伙同他人在重庆市綦江区交通路30号附6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门前人行道处,采取“猜胡豆”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700元;
2.2020年4月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伙同他人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招商银行门口处,采取“猜胡豆”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000元;
3.2020年4月1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伙同他人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巴山公交车站处,采取“猜胡豆”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800元;
4.2020年4月1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伙同他人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枫丹路长石村2号爱心岗亭旁人行道处,采取“猜硬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600元。
2020年4月1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重庆市南岸区被捉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丙、何某某、李某乙、张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6.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从犯、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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