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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_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4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2221944********,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利用国家对被辞退民办代课教师给予相关补助政策的机会,通过伪造崔某某、李某乙、刘某某、王某某、于某某的签名,制作了虚假材料,并在**乡**村**职务董某某和**乡**学校**职务李某丙不知情且未核实的情况下,骗取了二人签名和兰西县**学校印章。利用这些虚假材料证明自己曾经具有兰西县长**学校民办教师身份,骗取了民办代课教师清退费及退休金总计18,130元。案发后,李某甲已返还全部赃款。

经侦查,2020年12月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经兰西县公安局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刘某某、崔某某、李某乙等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年龄较大,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积极返还全部赃款,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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