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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鼓检诉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2322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城固县**街**号**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虚构自己工作、收入及股票投资情况,骗取被害人夏某某的信任。同年3月6日,李某甲以代为炒股的名义收取夏某某人民币3万元,后其先用部分钱款用于炒股,此后陆续将钱款取出用于归还自己的网贷。后夏某某向其讨要投资款,李某甲虚构事实,拒绝还款,在夏某某声称报警后,李某甲归还其钱款人民币8000元。

同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西一路奕丽宾馆403室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已退赔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2.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总部股票明细对账单,微信账号、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认签,租赁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流水,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夏某某陈述; 

3.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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