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街**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12月2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6日、2020年1月29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12月2日、2020年2月11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期间,彭某甲、杨某甲(均另案处理)合伙在广州市白云区**街道**大道**号**广场**房设立广州**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话术”剧本和电脑、手机、电话卡等物品,并招聘大量员工从事诈骗活动。员工彭某乙(另案处理)负责电脑、网络维护、日常考勤和管理部分微信号,员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和邱某甲、邱某乙、曾某某、戴某某、徐某某、朱某某、胡某某、杨某乙、杨某丙、赵某某、温某某、彭某丙等人(均另案处理)负责按照公司安排的“话术”剧本假冒虚构的女性身份,通过微信与被害人谢某某、李某乙等人联系,编造生病、失恋等博取好感或同情,以回到乡下外公外婆家茶叶田为由,借机向被害人推销高价茶叶,被害人上当付款后,由彭某甲在网上购买低价茶叶发货给被害人。此外,邱某甲、邱某乙等人还按照公司要求以生日等理由向被害人索要红包。诈骗所得款项均转帐给杨某甲进行管理。同年5月21日,公安人员去到上述地点将上述人员抓获,并缴获电脑、手机、文件等物品一批。经统计,彭某甲、杨某甲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68574.14元,其中邱某甲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3060元,邱某乙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4372元,曾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8519元,戴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5757元,徐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8092元,朱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5480元,胡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430元,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320元,杨某乙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090元,杨某丙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400元,赵某某、温某某、彭某丙未诈骗成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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