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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江**路**号**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10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因本院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20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通过“影客直播”APP认识在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就读的学生即被害人李某乙,并以“李华”名与李某乙加为微信好友。微信聊天中,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从网络上下载帅气照片发给李某乙;并向李某乙谎称自己是四川大学大四学生等个人信息,在取得李某乙好感后,向李某乙表白并成为男女朋友关系。之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自己得病需要治疗和生活消费等借口向李某乙要钱,李某乙于2020年7月3日至31日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方式先后52次转钱给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共计人民币53159元。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收到上述钱款后用于游戏充值及个人消费等。之后,被害人李某乙找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还钱,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把手机停机、微信注销。

2020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江**路**号**房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抓获归案,并缴获其作案手机一部。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父亲退还上述款共计53159元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收据、谅解书等书证;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主动退赔、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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