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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77********,汉族,专科毕业,系宁乡市**中心职工,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湖南省宁乡市**街道**社区**南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父亲李某乙因患有高血压等疾病经宁乡市医疗保障局审核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其定点每月到宁乡市玉潭街道宁乡**药号领取特殊病种药品,每月报销最高限额208元。李某乙因病去世,并于2017年5月13日火化。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间,李某甲因帮同样患有高血压等疾病的母亲购买药品,25次持李某乙社会保障卡到宁乡市玉潭街道宁乡**药号领取特殊病种药品,共计骗取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5197.52元。

2020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主动到宁乡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9年8月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向宁乡市**药号、宁乡市医疗保障局退缴违法所得3952元;于2020年9月4日向宁乡市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1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社会保障卡、火化证明、收条、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长沙市医保中心参保病人特殊门诊结算单、统筹支付情况表、线索移交函、病历本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负责人邓某某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向公安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由宁乡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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