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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珠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村,拘留前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一出租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7月1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8月19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11月4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1月19日补查重报。

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7月前后,李某乙(另案处理)冒充催债公司催债的名义实施电信诈骗,钟某某(另案处理)为其诈骗提供作案工具。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向李某乙学习诈骗技术,并且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未诈骗成功,且未参与李某乙、钟某某的诈骗活动。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甲有成功实施诈骗犯罪或参与李某乙、钟某某等人的诈骗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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