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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13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8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中共党员,住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和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陈某某(另案处理)邀约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及詹某甲、詹某乙(均另案处理)到绍兴诈赌,詹某甲又邀约谢某某、封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前往,并约定陈某某、詹某甲、谢某某、封某某各占一股,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詹某乙合占一股。3月28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及詹某甲、谢某某、封某某、詹某乙驾车赶到绍兴市柯桥区**街道**酒店与陈某某汇合,陈某某随即联系诈赌对象。当日晚上,陈某某邀请金某某、李某乙就餐,期间陈某某等人按照事先共谋,不断诱骗金某某饮酒。餐后,经陈某某提议前往**KTV娱乐,众人再次诱骗金某某饮酒。至金某某醉酒后,陈某某、詹某甲、谢某某、封某某与金某某扑克赌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李某乙聊天吸引注意力,詹某乙持续向金某某敬酒,趁金某某醉酒不备之际,通过换牌方式实施诈赌,骗取金某某现金若干及转账23000元。得款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等人按照事先约定予以分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及陈某某、詹某甲、谢某某、詹某乙、封某某退赔给金某某23000元,又向公安机关退交补偿款10000元,金某某对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表示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他人结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赔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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