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二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家住河北省郎坊市三河市**镇**号楼**单元**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万某甲(另案处理)在河北省三河市注册成立三河市**商贸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河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招募、组织人员,以漂亮单身女性身份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聊天过程中虚构身世悲惨、懂事孝顺、富有爱心、楚楚可怜的女孩形象,在充分博取被害人的同情和好感后,继续虚构“继承茶庄需要冲业绩” 、“囤货需要押金”、“闺蜜父亲住院急需用钱”等紧迫情况,以请求帮忙为由骗取被害人购买产品或直接发微信红包、转账,后以邮寄低价茶叶、土特产等产品伪装成推销假象来实施诈骗,形成以万某甲为首要分子,唐某某、王某甲(均另案处理)为骨干成员,段某某、康某某、万某乙、强某某、于某某、王某乙、万某丙、闫某某、徐某某、周某某、李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为一般成员的电信网络诈骗集团。该诈骗集团由万某甲统一领导,以公司化模式进行管理,公司下设财务部、推广部、销售部、人事部。财务部由唐某某负责,负责统一收取诈骗款,计算、发放员工工资、提成、业绩等,并组织茶叶、土特产的采购、发货;推广部由段某某负责,业务员有康某某、万某乙、强某某等人,该部门人员负责利用话术添加微信好友,再将微信好友推送给销售部实施下一步诈骗活动,每推送一名微信好友,推广人员可获得0.5元至1.5元的提成;销售部由王某甲负责,于某某、王某乙、万某丙等人为小组长,闫某某、李某乙、周某某等人为销售员,负责利用话术进行走圈销售诈骗,并按诈骗数额的8%至20%获取提成,小组长还有额外的管理提成;人事部由徐某某等人负责,负责员工的招聘,日常考勤等事项。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该诈骗集团诈骗所得共计人民币420万余元 。
2019年9月19日到10月1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参与该诈骗集团,利用上述手段参与实施诈骗,共非法获得1245.28元。期间,公司诈骗金额7万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暂扣款1245.28元。
本院认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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