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岱检一部刑不诉〔2020〕38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330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邹平县**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微博、微信群里故意发布代拍苏州超新星运动会偶像明星照片的消息,后被害人陈某某、向某某、王某某等人信以为真同李某甲联系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李某甲定金共计人民币10310元,李某甲得款后将陈某某等人微信拉黑,未去代拍照片。
2019年8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上海市虹桥国际机场T2楼内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退赔赃款人民币103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账户信息、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某某等人陈述;3.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岱山县公安局的退赃款人民币4130元由岱山县公安局发还相关被害人,扣押在本院的退赃款人民币6180元由本院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舟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岱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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